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8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張偉銘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一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張偉銘給付請求金額
、終止租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
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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