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818號
債 權 人 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春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春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
1 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陳報債務人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