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685號
TYDV,110,促,9685,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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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96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添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參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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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