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601號
TYDV,110,促,9601,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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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
    )。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
    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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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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