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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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偉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偉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偉穎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如加盟契約、足以釋明其侵佔公款之文件、刑事裁判等
)。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並提出其依據,
及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林偉穎返還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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