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422號
債 權 人 Ai樂捷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偉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趙偉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趙偉廷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務桃園市○○區○○○街00號8 樓之3 」。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號8 樓之3 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趙偉廷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六、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