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5號
債 權 人 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昕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甘麗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甘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宜誠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
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 號2 樓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4 月1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
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