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飛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契約主債
務人、連帶保證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
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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