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252號
TYDV,110,促,9252,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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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飛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契約主債
     務人、連帶保證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
     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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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