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245號
TYDV,110,促,9245,2021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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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2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錦謙工程有限公司張尹謙張訓銘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錦謙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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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