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10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光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戴光明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