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107號
TYDV,110,促,9107,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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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10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光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戴光明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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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