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9020號
TYDV,110,促,9020,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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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20號
債 權 人 邱清義即順隆五金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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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