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徐康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童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有誤,故請更正為正確債
務人姓名(補正狀仍未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
二、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辦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本次為第二次裁定補正,故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