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8841號
TYDV,110,促,8841,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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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841號
債 權 人 黃郁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曉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如不請求利息,請表明之
    )。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對話記錄無法看
    出係與何人聯絡)。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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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