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841號
債 權 人 黃郁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曉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如不請求利息,請表明之
)。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等…(對話記錄無法看
出係與何人聯絡)。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