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410號
TYDV,110,促,7410,2021081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 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完整全部中譯文、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 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陳美娜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 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陳美娜,應釋明法定代理人究係 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許 事項變更表。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7 月2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有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 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陳美娜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究 係何人(或何公司),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或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或認 許事項變更表,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與釋明文件內容相符之 完整「全部」中譯文,故本院無從整體、全面有效性審查,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 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 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