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468號
TYDV,110,促,10468,2021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46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同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張同民之 住所在宜蘭縣南澳鄉,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