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78號
債 權 人 陳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語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押租保證金?請求金額若有誤
,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