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278號
TYDV,110,促,10278,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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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78號
債 權 人 陳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語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押租保證金?請求金額若有誤
    ,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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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