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249號
TYDV,110,促,10249,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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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49號
債 權 人 劉秉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軒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軒亮請求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 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請求年息6 %),債務人於民國 109 年10月15日簽發之本票1 紙,金額新臺幣630,000 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債權人詎於110 年11月15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按未記載到期日之 本票,執票人應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 權利。又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 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 人主張於110 年11月15日提示,核屬未來日期之提示,顯見 執票人未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故不生提示 效力,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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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