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42號
債 權 人 吳筱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應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
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
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