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242號
TYDV,110,促,10242,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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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242號
債 權 人 吳筱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應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
  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
  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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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