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168號
TYDV,110,促,1016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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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68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治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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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