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142號
TYDV,110,促,10142,202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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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林盈君 
債 務 人 李育華 
債 務 人 劉鈺寧 
債 務 人 劉悅寧 

債 務 人 劉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育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玖
  仟伍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李育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劉鈺寧劉悅寧劉建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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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