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鍾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黃照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黃照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
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
示日。註:本件本票二紙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視為未
載到期日>。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