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0124號
TYDV,110,促,10124,202108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鍾秋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黃照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黃照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
    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
    示日。註:本件本票二紙到期日均早於發票日,視為未
    載到期日>。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