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秀琴
游秀蘭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英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進德
游智宏
游智源
游茗茱
游智健
游智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德等六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
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5,
203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