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15號
TYDV,109,訴,2215,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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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莊許春嬌
被   告 李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497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0 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7,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7 頁)。嗣於 110 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1,097,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見本院卷一第55頁)。核原告變更請求金額屬縮減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之取款車 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伊,假冒中華電信服務人員 、士林分局警員、法官之名義,佯稱原告因涉嫌國外洗錢, 必須提供帳戶及存摺以釐清罪嫌等語,其因而依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將其所有如附表「提領卡片」欄所示之帳戶提款卡置 放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詐欺集 團成員。被告則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 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提款卡輸入原告提供之上開密碼提 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原告帳戶內之現金,造成原 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4085號歷審



刑事卷內資料,並無意見。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金額,並非 全部都是伊單獨提款,部分是伊陪同配偶前去提款,另附表 所示八德區農會、兆豐銀行部分,訴外人王玟萱也有陪同前 去提款,應由其三人賠償原告。又其所提領的款項已交給系 爭詐欺集團之上手,伊的報酬為0.5 %至0.3 %,該報酬也 已交給其配偶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 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 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有原告之 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歷史交易表、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原告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活期儲蓄存款證 券戶存摺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授信通信紀錄 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偵訊筆錄、 被告調查筆錄、刑案現場照片、被告於本件相關刑事審理 程序之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7至72頁、第98 至134 頁、第149 至154 頁、第159 至161 頁、第179 至 193 頁、第199 至204 頁、第213 至215 頁、第217 至22 8 頁、第233 至240 頁、第247 至249 頁、第251 至258 頁、第261 至269 頁、第285 至295 頁、第297 至304 頁 、第311 至313 頁、第317 至324 頁、第331 至338 頁、 第343 至350 頁、第355 至362 頁、第367 至374 頁、第 381 至388 頁、第413 至425 頁、第441 至448 頁)。且 被告因前揭行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 刑事庭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95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2 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 至 1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誤,且被 告對於上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前 揭事實為真。被告上開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故意不法侵害 行為,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並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致 原告受有喪失1,097,000 元之金錢損害結果,其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復無疑義。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



1,097,000 元之損害,洵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 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1日(見附民卷第7 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五、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097,000 元及自109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 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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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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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卡片│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 │提款人│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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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區農│108年5月6日下午1時16分 │台新銀行八德分行 │20,000元 │李芳儀
│會(帳號├────────────┼──────────┼─────┤ │
│:910769│108年5月6日下午1時19分 │八德區農會大湳辦事處│30,000元 │ │
│01100485├────────────┼──────────┼─────┤ │




│30號)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20分 │八德區農會大湳辦事處│2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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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1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李芳儀
│(帳號:├────────────┼──────────┼─────┤ │
│017-0146│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2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 │
│1083616 ├────────────┼──────────┼─────┤ │
│號)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3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4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29,000元 │ │
│ ├────────────┼──────────┼─────┼───┤
│ │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3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王玟萱
│ ├────────────┼──────────┼─────┤提領、│
│ │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4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29,000元 │李芳儀
│ ├────────────┼──────────┼─────┤陪同 │
│ │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5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6分 │兆豐商銀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5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20,000元 │王玟萱
│ ├────────────┼──────────┼─────┤提領、│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6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20,000元 │李芳儀
│ ├────────────┼──────────┼─────┤陪同 │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6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7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11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凌晨0時12分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19,000元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2分 │兆豐商銀南崁分行 │30,000元 │李芳儀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3分 │兆豐商銀南崁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3分 │兆豐商銀南崁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5分 │兆豐商銀南崁分行 │2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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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銀行│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6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李芳儀
│ (帳號:├────────────┼──────────┼─────┤ │




│815-0148│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7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 │
│01839410├────────────┼──────────┼─────┤ │
│號)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8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6日下午1時50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9,000元 │ │
│ ├────────────┼──────────┼─────┤ │
│ │108年5月7日凌晨1時59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7日凌晨2時0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7日凌晨2時3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1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1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2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3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4分 │日盛銀行八德分行 │9,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5分 │日盛銀行桃園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6分 │日盛銀行桃園分行 │9,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9分 │日盛銀行桃園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9分 │日盛銀行桃園分行 │3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7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8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9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0日凌晨1時0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0日凌晨1時2分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20,000元 │ │
│ ├────────────┼──────────┼─────┤ │
│ │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1分 │國泰世華同德分行 │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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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3分 │台新銀行全家桃園中寧│20,000元 │ │
│ │ │店AT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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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4分 │台新銀行全家桃園中寧│10,000元 │ │
│ │ │店AT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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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7分 │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 │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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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8分 │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 │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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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9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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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