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2號
TYDV,109,補,272,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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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方孟超 


被   告 楊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6,068,198 元(臺灣高等法院10
9 年度抗字第1251號裁定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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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