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方孟超
被 告 楊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6,068,198 元(臺灣高等法院10
9 年度抗字第1251號裁定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