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高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珠間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伊遭債權人即被告以
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156 號假扣押之債務不存在,經查,前揭假
扣押事件卷宗,因銷毀未能調得,然審諸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客觀上利益依現況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