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蘇淑慧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張其為秦蘇淑慧之債權人,欲代位
秦孫淑慧請求分割其名下公同共有土地之遺產,查依據原告所提
調件明細表,秦蘇淑慧名下公同共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合計價
額為31,062,2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2,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