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12號
TYDV,109,補,1112,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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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葉啟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豐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742,634 元未逾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2,63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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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