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99號
TYDV,109,補,1099,2021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游添登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昱誠 律師
      黃昱傑 律師
被   告 游麗卿 

      游麗鳳 

      游麗珠 

      游逸賢 

      游逸維 
      游逸雯 
      游喬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麗卿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