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黃明平 黃明石 黃明順 黃明進 黃明傳 黃棉煉 黃塗龍 黃教清 黃教成 黃銘煌 黃雅羚 黃怡婷被 告 彭金標 彭及達 彭文鶯 彭及江 彭明政 彭明俊 張美鴻 黃步斌 黃步連 黃文龍 黃聖員 黃聖鈞 黃賢炆 黃元勛 林秋珠 黃勝財 何吉妹 黃元龍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91,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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