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92號
TYDV,109,補,1092,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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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黃明平

      黃明石
      黃明順
      黃明進
      黃明傳

      黃棉煉

      黃塗龍

      黃教清

      黃教成

      黃銘煌

      黃雅羚



      黃怡婷



被   告 彭金標

      彭及達
      彭文鶯
      彭及江

      彭明政

      彭明俊
      張美鴻

      黃步斌

      黃步連

      黃文龍

      黃聖員

      黃聖鈞

      黃賢炆

      黃元勛

      林秋珠



      黃勝財

      何吉妹
      黃元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91,8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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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