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18號
TYDV,109,聲,418,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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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UC741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UC00000000號」。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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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