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04號
TYDV,109,簡上,204,2021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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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謝志瑋 


相 對 人 范姜懿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9年度簡上字第20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簡
上字第20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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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