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邱進寶
被 告 邱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0 年4 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 ,有本院收狀章可證。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已逾前開不變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