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再 抗告人 曾煥琪
曾繁祺
易必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
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再抗告人對民國110 年7 月15日本院裁定
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
,於法顯有未合,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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