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80號
TYDV,105,簡上,280,20210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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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
視同上訴人 鍾仁華(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仁鑫(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仁森(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仁城(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盧淑娥(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淑熙(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淑銀(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鍾淑墐(兼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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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