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0號
原 告 馬勵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堅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敏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慧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馬靜志(即馬量為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馬世光
陳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常岡嶺段」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楊梅區長岡嶺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6 年6 月1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