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第二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麗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