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維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維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邱維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67195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1001671 951 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