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沈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 灣高等法院(附表載為臺灣高院)、本院(附表載為桃園地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 核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侵 害個人財產法益且罪質相同之竊盜罪,行為態樣、犯罪動機 、手段均相近,犯罪時間係在民國101 年07月10日、同年月 24日間,甚為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