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十四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宏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三一七巷十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葉炎順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臺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財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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