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展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延義
被 告 頭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欽
被 告 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靜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財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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