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07號
TYDM,110,桃交簡附民,107,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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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郭惠音
被   告 蘇政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1541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6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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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