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440號
TYDM,110,易,440,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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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啓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少年吳○維(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相識多年,與他人素不相識。吳○維因故對告訴人甲○ ○(起訴書均誤載為「王惠萍」,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之妹王小菲心生不滿,遂夥同少年詹○惟、葉○承吳○璋沈○等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其等觸犯毀損罪之犯行 ,均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另案被告丙○○(另經本院 判決確定)等人,於民國107 年6 月24日下午6 時47分許, 分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066-KZU 號、580-JEP 號、AEZ- 9765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告訴人甲○○位在桃園市大園 區(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區」,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中 山南路1 段28巷28弄2 號之住處,途中偶遇搭乘車牌號碼不 詳白牌車之被告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被告見 吳○維與多人集結,且吳○維手持棍棒,遂詢問吳○維緣由 ,渠等即將車輛停放在桃園市大園區(起訴書誤載為「桃園 區」,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中山南路1 段28巷口旁,被 告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則下車一同走入巷內, 被告並與在場眾人共同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聯絡,由吳○維 、詹○惟、葉○承吳○璋等人持現場花盆丟砸該處大門, 拉倒停放該處之腳踏車1 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被告、另案被告丙○○、沈○則在旁把風,致令告訴 人甲○○、乙○○所有之花盆10個、玻璃門1 面、紗窗1 面 、腳踏車1 台及上開機車1 台遭毀損而均不堪使用,足以生 損害於告訴人甲○○、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2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 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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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