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0年度,8號
TYDM,110,審原附民,8,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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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曾文澂
附民被告  王學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審原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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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