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56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56,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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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賴諭頡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被   告 廖家呈 
被   告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434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3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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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