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89號
TYDM,110,單聲沒,189,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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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建


      張明欣


      林阿有


      鄭郭阿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30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一副及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後者 並屬應優先適用之特別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寶建等4 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7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等當場為警所查扣之象棋1 副、合計新臺幣1 千1 百元之 現金,各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亦為其等於警詢、偵訊大致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照片、賭博案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佐。從而,上開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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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