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冠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1180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冠宏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1180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25 瓶,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藥 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 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 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 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 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亦有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 可茲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118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 年3 月2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2865號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 份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皆檢出Nico 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上開扣案物未經
衛生福利部核准藥品許可證一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8 年6 月6 日FD A研字第1080008792號函暨所附檢驗 報告書在卷可稽,且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偵卷第9 至1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 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 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 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於偵訊中坦承在卷(見偵卷第53至55頁),復未經衛生 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有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7 月7 日北普竹字第1101037210號 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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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成分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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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GOD TRICKLYFE LUSH ICE 50mg│尼古丁 │1瓶 │
│ │ │(Nicot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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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黑金版鹽博士(父親的煙草) │尼古丁 │6瓶 │
│ │DR. SALT DAD'S TOBACCO 30MG │(Nicot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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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halo │尼古丁 │12瓶 │
│ │TRIBECA SMOOTH TOBACCO │(Nicot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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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部世界- 紳士(Gentlemen )│尼古丁 │2瓶 │
│ │WEST WORLD(THE GENTLEMAN )│(Nicot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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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藍帽 MILKMAN ICED GREEN BEAN│尼古丁 │4瓶 │
│ │35MG │(Nicot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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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25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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