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41號
TYDM,110,單禁沒,541,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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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50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希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毒偵續字第3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 支及吸管分裝勺 1 支,均含有微弱毒品海洛因成分,屬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 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可參。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續字第36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 0000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緩 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 案查扣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注射針筒1 支、吸管分 裝勺1 支,均經送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附卷可稽,堪 認上開注射針筒1 支、吸管分裝勺1 支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 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一 │注射針筒 │1 支│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 日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 │
├──┼─────┼──┼──────────────────────┤
│二 │吸管分裝勺│1 支│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 日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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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