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503號
TYDM,110,單禁沒,50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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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名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3576號)聲請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554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名鴻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 9 年度毒聲字第6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殘渣袋4 包,經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參,該殘 渣袋4 包確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2 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 0 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 字第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扣 得之殘渣袋4 包,經送鑑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 情,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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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