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綺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9113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拾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綺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 第3 項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輸入之禁藥成分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6 年5 月24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9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附應履行之事項,緩起訴期間 自106 年6 月20日起算1 年,已於107 年6 月19日期滿,且 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 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含有如附表編 號1 至10所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成分而各屬藥事 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禁藥等節,此有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8 日FD A 研字第1050011007號函、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各1 份及扣案物照片11張附卷可佐,且上開扣案物,均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 時供承在卷,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 示之物,經送檢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 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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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驗餘)│ 禁藥成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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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Super Slimming Herb │10粒 │Diclofenac │原扣案1 盒共30粒,因鑑驗取用│
│ │ │ │ │20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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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Slim Perfect Legs │180粒 │Diclofenac │原扣案20盒共200 粒,因鑑驗取│
│ │ │ │ │用20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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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10.減肥藥丸(橘色、棕色) │15粒、15粒 │Lorcaserin │原扣案各28、28粒,因鑑驗各取│
│ │ │ │ │用13、13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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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減肥糖衣錠(粉紅色) │15粒(聲請書│Bisacodyl │原扣案28粒,因鑑驗取用13粒。│
│ │ │誤載為10粒,│ │ │
│ │ │應予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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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2.、20.減肥藥丸(粉橘色) │12粒、28粒 │Fluoxetine │原扣案各28、28粒,因2 項為同│
│ │ │ │ │種貨品,故僅就12.減肥藥丸(粉│
│ │ │ │ │橘色),鑑驗取用16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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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3.減肥藥丸(粉紅色) │12粒 │Chlorpheniramine│原扣案28粒,因鑑驗取用16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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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5.減肥膠囊(半白半綠) │6粒 │Fluoxetine │原扣案28粒,因鑑驗取用22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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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6.、18.減肥藥丸(紅色、綠色)│16粒、16粒 │Lorcaserin │原扣案各28、28粒,因鑑驗各取│
│ │ │ │ │用12、12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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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9.減肥糖衣錠(粉藍色) │16粒 │Bisacodyl │原扣案28粒,因鑑驗取用12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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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1.減肥藥丸(白色) │16粒 │Chlorpheniramine│原扣案28粒,因鑑驗取用12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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