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誠(原名黃俊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23069 號、第23655 號、第28517 號、第31893 號、
第32030 號,109 年度偵字第12207 號、第12208 號、第17400
號、第18613 號、第20521 號、第27352 號、第33899 號,110
年度偵字第3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誠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誠與同案被告藍奕鈞、黃信雄 、莊銘威、蔡皓玄、簡鈺霖、李芳儀、翁節義、徐榮主及共 犯簡政男(已歿,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趙雅慧(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為 檢察官偵辦中)自民國108 年5 月中旬起,陸續加入同案被 告黃振燊、王家華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貔貅」、「清 水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而共同基於冒用政府機關或公 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以冒稱警官、檢察 官,分別向告訴人温秋美、胡玉嬌佯稱涉及洗錢,要監管財 產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致其等分別受有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損失,嗣上開詐欺集團再指示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車手,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撿拾包裹或提領贓 款後,再將之交付予集團。因認被告黃建誠涉犯洗錢防制法 第2 條第1 款、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 條之4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於110 年4 月30日繫屬於本 院後,被告業於110 年5 月29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黃建 誠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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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發│受詐欺交│詐騙所得│領款車手│行為及地點 │提領金額(│
│ │)人 │付財物時│財物 │ │ │新臺幣/元│
│ │ │間及地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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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秋美 │108 年 5│中華郵政│共犯簡政│108 年5 月7 日│40,010元 │
│ │ │月6 日下│帳號700-│男(所涉│13時56分起至58│ │
│ │ │午2時許 │0000000 │詐欺等犯│分許間,在桃園│ │
│ │ │,在桃園│0000000 │行,另經│市平鎮區圳南路│ │
│ │ │市平鎮區│號存摺、│臺灣桃園│2 號1 樓 │ │
│ │ │平東路23│金融卡、│地方檢察│ │ │
│ │ │9巷51 弄│印章 │署檢察官├───────┼─────│
│ │ │底之花盆│ │為不起訴│108 年5 月7 日│60,000 元 │
│ │ │後方 │ │處分) │14時10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龍│ │
│ │ │ │ │ │岡路3 段756 號│ │
│ │ │ │ │ ├───────┼─────│
│ │ │ │ │ │108 年5 月7 日│40,010元 │
│ │ │ │ │ │14時7 分起至8 │ │
│ │ │ │ │ │分許間,在桃園│ │
│ │ │ │ │ │市中壢區龍東路│ │
│ │ │ │ │ │124 號 │ │
│ │ │ │ │ ├───────┼─────│
│ │ │ │ │ │108 年5 月7 日│9,005元 │
│ │ │ │ │ │14時10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龍│ │
│ │ │ │ │ │東路210 號 │ │
│ │ │ │ ├────┼───────┼─────│
│ │ │ │ │同案被告│108 年 5 月 8 │149,040 元│
│ │ │ │ │黃信雄 │日0 時27分起至│ │
│ │ │ │ │(所涉詐│30分許間,在桃│ │
│ │ │ │ │欺等犯行│園市蘆竹區文中│ │
│ │ │ │ │,另行審│路1 段115 號 │ │
│ │ │ │ │結) ├───────┼─────│
│ │ │ │ │ │108 年5 月9 日│149,000 元│
│ │ │ │ │ │1 時13分起至15│ │
│ │ │ │ │ │分許間,在桃園│ │
│ │ │ │ │ │市中壢區榮民路│ │
│ │ │ │ │ │53、55號 │ │
│ │ │ │ ├────┼───────┼─────│
│ │ │ │ │同案被告│108 年5 月10日│149,000 元│
│ │ │ │ │莊銘威 │0 時18分起至21│ │
│ │ │ │ │(所涉詐│分許間,在桃園│ │
│ │ │ │ │欺等犯行│市中壢區萬能路│ │
│ │ │ │ │,另行審│1 號 │ │
│ │ │ │ │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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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玉嬌 │108 年 5│19 萬元 │被告黃建│108 年5 月6 日│80,000元 │
│ │ │月6 日上│現金、中│誠 │15時21分起至23│ │
│ │ │午10時許│華郵政帳│ │分許間,在桃園│ │
│ │ │,在桃園│號700-0 │ │市中壢區中央西│ │
│ │ │市中壢區│00000000│ │路2 段271 號、│ │
│ │ │民族路之│98026 號│ │273 號 │ │
│ │ │住家門口│存摺、金│ ├───────┼─────│
│ │ │(詳細地│融卡 │ │108 年5 月6 日│60,000元 │
│ │ │址詳卷 │ │ │15時49分許,在│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建│ │
│ │ │ │ │ │國路36號 │ │
│ │ │ │ │ ├───────┼─────│
│ │ │ │ │ │108 年5 月8 日│149,040 元│
│ │ │ │ │ │0 時46分起至53│ │
│ │ │ │ │ │分許間,在桃園│ │
│ │ │ │ │ │市中壢區文中路│ │
│ │ │ │ │ │2 段51之9 號 │ │
│ │ │ │ ├────┼───────┼─────│
│ │ │ │ │同案被告│108 年5 月7 日│149,000 元│
│ │ │ │ │黃信雄 │0 時起至0 時1 │ │
│ │ │ │ │(所涉詐│分許間,在桃園│ │
│ │ │ │ │欺等犯行│市平鎮區高雙路│ │
│ │ │ │ │,另行審│181 號 │ │
│ │ │ │ │結) │ │ │
│ │ │ │ ├────┼───────┼─────│
│ │ │ │ │同案被告│108 年 5 月 9 │40,010 元 │
│ │ │ │ │莊銘威 │日0 時34分起至│ │
│ │ │ │ │(所涉詐│35分許間,在桃│ │
│ │ │ │ │欺等犯行│園市中壢區文中│ │
│ │ │ │ │,另行審│路2 段51之9 號│ │
│ │ │ │ │結) │ │ │
│ │ │ │ │ ├───────┼─────│
│ │ │ │ │ │108 年 5 月 9 │80,000元 │
│ │ │ │ │ │日0 時46分起至│ │
│ │ │ │ │ │48分許間,在桃│ │
│ │ │ │ │ │園市中壢區萬能│ │
│ │ │ │ │ │路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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