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聲判字,110年度,1號
TYDM,110,原聲判,1,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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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涼城


被   告 林凱瑄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民國110 年7 月17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5734號駁回聲請再
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
字第14793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 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 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 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 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 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雖以「上訴理由狀」提出於本院,然前開書狀陳明 對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5734號駁回再議之處 分,究其意旨應係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自不因書狀名稱誤繕 而影響本院上揭認定,先此敘明。惟聲請人交付審判並未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此觀上開書狀即明,是聲請人未委任律師 代理提出理由狀而聲請交付審判,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 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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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